抖音上发谩骂视频?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3 来源:罗山法院

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及其他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丰富了群众社交和娱乐的方式,人们都能在该类平台上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言论也应当有边界,在平台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发布抖音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因情感矛盾发生纠纷,被告遂在其个人抖音上发布多段视频,内容提及原告张某某并有谩骂侮辱性语言,其中有两个视频有原告张某某个人照片及抖音账号信息。
淮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针对原告张某某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并配有张某某个人抖音账号及张某某个人照片,被该平台上不特定的用户知悉且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点赞,客观上降低了原告张某某的社会评价,使其名誉受损。被告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故原告张某某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已注销其抖音账号,法院考虑到其视频的传播范围系对抖音平台上不特定用户,为消除其为原告张某某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及为原告张某某恢复名誉,应由被告自行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向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的信息为宜。关于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问题。因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确给原告张某某的生活、名誉等带来了不利影响,客观上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对于张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考虑到被告已删除案涉抖音视频且原告自认双方系因情感问题发生矛盾,并结合本案侵权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700元。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崔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原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的信息(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被告崔某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前期由原告垫付费用),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最终由被告崔某某负担);被告崔某某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700元。
    网络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个人在互联网上的发表的言论,应当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表达,对其所发布的内容也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对于此类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